建材企业未按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建筑材料使用管理的规定
(1)凡从事生产或销售建筑材料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持营业执照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该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选用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不得降低标准选用建筑材料。
(3)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购进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选购建筑材料时,应当查验生产或经营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不得选购、使用假冒劣质和不合格产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选用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管理的建材时,应当查验其生产许可证或建材产品准用证。
(4)凡国家和当地政府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国家明令取缔或关闭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选购使用。
(5)禁止新建、扩建占用耕地或毁田取土生产黏土实心砖的生产线。现在生产黏土实心砖的生产线,应逐步改造生产工艺,生产节能、节土、利废的新型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