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场危险品的储存管理、发放
(一)现场危险品储存的相关规定
危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储存剧毒物品的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储存其他危险品的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评价,安全评价由设备、安全部门牵头进行,并备案上报有关管理部门;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处置废弃危险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危险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储存、使用场所应设置通信报警装置,保证在任何情况下能正常运行。严防被盗、丢失、误用。若发生上述情况,必须立即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7)危险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8)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制度。